遗失、污损图书报刊资料赔偿规定


1.所借图书如出现遗失、污损情况,按以下规定处理:图书丢失,应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,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/本,无法赔偿原版本图书的,按图书出版年限分别赔偿:图书出版年限在15年以上的,赔偿原书价的10倍;图书出版年限在10—15年之间的,赔偿原书价的5倍;图书出版年限在10年以下的,赔偿原书价的3倍。污损、批注、圈画、水湿、撕毁的图书分别按不同情况赔偿:轻微污损(磨破、沾污、折页、卷角)、批注、圈画、水湿的图书,根据破坏程度赔偿原书价的30%—50%;严重污损、批注、圈画、水湿、撕毁的图书,按遗失规定处理。  

 

2.在阅览工具书和过期刊物时,不得批注、圈画、折页、撕页,如有违规者,工具书按原书价的2—5倍赔款,期刊按该刊物全年价的30%—200%赔款。  

 

3.阅览中外文现刊时,出现轻微污损(磨破、沾污、折页、卷角、批注、圈画、水湿),赔款20元;撕毁刊物,赔款为该刊物的全年价;私自将刊物带出室外,按偷书论处。  

 

4.对于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通报全院,并按照《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